(六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;
(七)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的;
(八)传、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;
(九)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的行为。
(十)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、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;
(十一)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;
(十二)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;
(十三)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,事后查实的;
(十四)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。
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,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、各科成绩无效。
03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视情节轻重,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;情节特别严重的,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:
(一)组织团伙作弊的;
(二)向考场外发送、传递试题信息的;
(三)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;
(四)伪造、变造身份证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,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。
04
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,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,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:
(一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
(二)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(三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、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;
(四)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;
(五)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,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;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05
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将触犯《刑法》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(一)组织作弊的;
(二)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;
(三)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;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。
同学们,高考、中考不仅是对知识和能力的检验,更是对品德和诚信的考验。希望大家珍惜机会,以诚信为本,凭借自身的努力和实力,考出理想成绩。祝愿每一位考生都能金榜题名,实现梦想!
阜阳市教育局
2025年6月3日
来源 | 阜阳市教育局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